(2016)冀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贾建瑞与姜建良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建瑞,姜建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建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建良。再审申请人贾建瑞因与被申请人姜建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二终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建瑞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均是依据鹿泉区获鹿镇三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街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信,证明建筑物归姜建良所有,故判决贾建瑞从鹿泉区三街石邑小区自建楼中搬出并腾清所有物品。现三街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13日重新出具证明,证明村委会无权确认该权利。综上,该新证据改变了权利归属,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故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贾建瑞申请再审提交了三街村委会于2015年8月13日出具的证明信,该证明信的内容与三街村委会在原审中出具的证明内容是相互矛盾的,该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认定。贾建瑞所提交的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综上,贾建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建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京山代理审判员 习 静代理审判员 葛 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