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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郜志成与赵文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志成,赵文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296号原告郜志成,男,汉族,1963年2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赵文强,男,汉族,现年29岁,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郜志成与被告赵文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郜志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