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81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郜志成与赵文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志成,赵文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296号原告郜志成,男,汉族,1963年2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赵文强,男,汉族,现年29岁,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郜志成与被告赵文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郜志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