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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林波罗与林冬芳、张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波罗,林冬芳,张立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2111号原告林波罗。委托代理人高大杰,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冬芳。被告张立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波罗诉被告林冬芳、张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波罗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波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波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林波罗已预交)、财产保全费1,904元,共计4,630元,由原告林波罗负担。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