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3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23刑初10号公诉机关逊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男,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2015年5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逊克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8日被逊克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逊克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逊检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逊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海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耿××在逊克县逊克农场,明知是张×甲、张×乙、刘××(均已判刑)三人盗窃的人参籽,却仍以3.5万元的价格收购,并将收购的人参籽运回靖宇县以4.1万元的价格售出。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耿××被靖宇县公安局河北派出所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耿××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收条;证人华×、张×甲、张×乙、刘××的证言;逊克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逊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耿××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犯罪所得收益被公安机关追缴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耿××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彩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