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艳容与匡洪兵、刘程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结案报告(2016)湘0528执恢29号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刘艳容,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匡洪兵,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程程,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二、案由、案源、标的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艳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匡洪兵、刘程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8万元。三、执行经过、处理结果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承办人:邓湘鄂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