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民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波与吴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建平,陈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波。委托代理人:方应生,开化县华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吴建平为与被上诉人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上诉人吴建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建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红胜代理审判员 杨 丽代理审判员 揭其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楼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