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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执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6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农民。被执行人张某乙,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涉民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1)涉民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彦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