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梅长志与王国立、刘全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长志,王国立,刘全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梅长志,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王国立,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刘全山,住木兰县。本院受理的梅长志申请执行王国立、刘全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连军二0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