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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梅长志与王国立、刘全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长志,王国立,刘全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梅长志,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王国立,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刘全山,住木兰县。本院受理的梅长志申请执行王国立、刘全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连军二0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