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759号原告:郑某。被告: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王成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洪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