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法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廖永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永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法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廖永芳,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廖永芳要求宣告彭习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廖永芳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宣告被申请人彭习明死亡的申请,以被申请人彭习明系其妻子,自1998年1月17日离家出走,至今已长达18年之久,下落不明,家人多方打听,一直没有被申请人彭习明的消息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彭习明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彭习明,女,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城口人。被申请人彭习明系申请人廖永芳之妻。1998年,被申请人彭习明离家出走后至今一直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15年2月13日在《重庆法制报》人民法院公告栏发出寻找彭习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彭习明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城口县北屏乡仓坪村民委员会、城口县北屏乡人民政府、城口县公安局北屏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彭习明自1998年离家出走至申请人廖永芳申请宣告死亡时止已超过四年,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年期届满后,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廖永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彭习明死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彭习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国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