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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伟云、周丽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云,周丽芬,温州鑫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张伟云,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周丽芬,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温州鑫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12115-4),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万全轻功基地家具园区万祥李201号。法定代表人:周丽芬。申请执行人张伟云与被执行人周丽芬、温州鑫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案款13.9754万元。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6年1月6日,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各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丽芳名下有一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安康路293弄6幢1单元402室(产权证号:00201709,最高额113.8万元抵押于中国农业银行),上述房产在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023号一案,正在评估拍卖中;其余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记录,;经查询平阳市房管局,被执行人温州鑫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平阳范围内没有房屋登记情况;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1月6日,本院向浙江省公安厅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失信决定书并纳入失信名单。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在评估拍卖中,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乔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