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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4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莒县远通机械有限公司、日照市荣泰硅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莒县远通机械有限公司,日照市荣泰硅胶有限公司,葛现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49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昀柏,该行行长。住所地:莒县城阳中路1号。被告:莒县远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夫存,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八里庄子村。被告:日照市荣泰硅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祥启,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陈家屯村。被告:葛现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被告莒县远通机械有限公司、日照市荣泰硅胶有限公司、葛现民、钱英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莒县远通机械有限公司的钢结构生产车间及机器设备一宗;查封被告日照市荣泰硅胶有限公司、葛现民、钱英惠的房产各一处;查封被告日照市荣泰硅胶有限公司、葛现民的车辆,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莒县远通机械有限公司位于莒安路以东莒县远通机械有限公司院内的钢结构生产车间及机器设备一宗(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允许被告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和其他处分。二、查封被告日照市荣泰硅胶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城阳北路西侧、威海路北侧1-8号楼的房产一处(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三、查封被告葛现民位于莒县城阳镇辛庄子村2号楼的房产一处(莒房权证城阳镇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四、查封被告钱英惠位于莒县振兴东路南侧、彩虹花苑2号楼2单元302室的房产一处(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五、查封被告日照市荣泰硅胶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号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六、查封被告日照市荣泰硅胶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号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七、查封被告葛现民名下的鲁L×××××号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