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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终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9-05-17

案件名称

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郭有恩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郭有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一终字第2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组织机构代码43250060-7。住所地景洪市曼斗路**。法定代表人刘东平,校长。委托代理人白智方,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有恩,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景洪市,现住景洪市。委托代理人刘瑞和,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因与上诉人郭有恩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4)景民一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的委托代理人白智方、上诉人郭有恩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瑞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案件事实:1988年9月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建立了景洪市嘎洒镇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种植队,并于1990年前后招录了郭有恩等人为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开垦、种植橡胶树,双方口头约定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按每月每亩1元的管理费支付郭有恩,直至2004年,双方订立合同后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按照分成支付郭有恩报酬。2004年3月25日,双方订立了《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校场开割橡胶树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甲方(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将二队736株开割橡胶树承包给乙方(郭有恩)经营…合同期限:胶园地段和株数期限为200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乙方的橡胶产品必须全部上交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统一销售…实物包交数和提成数按承包岗位分配到年,当月工资采用预发,每月预发数为800元。根据年任务数额提取的应得金额年终结算时一次兑现。乙方收入=全年岗位乳胶收入×30%+超产收入-欠产金额-技术罚款-风险储备金-承包保证金-违规赔款…”。2013年4月27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勤工俭学橡胶种植场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甲(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乙(郭有恩)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原签订的《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校场开割橡胶树承包经营合同书》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协议。…甲方将勤工俭学种植场橡胶树发包给乙方经营管理…甲方承诺:超出乙方生产任务外的胶产品全部归乙方所有,乙方可自行处理…乙方承诺:保证完成当年的生产任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承包合同,乙方无异议…由于甲乙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而出现乙方拒签协议,或者乙方因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而被甲方解除合同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退还在甲方种植场区内所使用的全部土地、橡胶树资源和属于甲方的生产资料…”。此后,双方因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是否应当为郭有恩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发生争议,2014年起,郭有恩及其他几位承包户拒绝向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缴纳乳胶,并将收割乳胶转卖他人,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于2014年4月22日向郭有恩等人发出通知,决定收回郭有恩等人承包的橡胶树,并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另查明,1993年4月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取得了景洪市嘎洒镇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种植队所管理、种植的曼卖、橄榄坝二宗地块的国有山林权证。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之间订立的《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校场开割橡胶树承包经营合同书》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规定,双方作为民事平等主体,自愿于2004年3月25日订立了《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校场开割橡胶树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了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2013年4月27日又进一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补充约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应当按合同约定为郭有恩提供承包场地及承担部分橡胶树管理费用,郭有恩应当按时缴纳承包费。案件中,郭有恩自2014年起未按双方合同约定缴纳乳胶,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解除双方订立的《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校场开割橡胶树承包经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且郭有恩亦同意解除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故对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请求解除双方之间订立的《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校场开割橡胶树承包经营合同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勤工俭学橡胶种植场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也应一并解除。关于郭有恩是否应当补缴承包费的问题。郭有恩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缴纳2014年至今的承包费用,但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提供的所有承包费计算表均系单方面制作的,不能客观的证实郭有恩欠缴的承包费,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对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诉请郭有恩补缴承包费187049.73元的请求不予支持。郭有恩虽辩称其与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系劳动关系,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且在本院释明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后,明确表示暂不行使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故对郭有恩的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1、解除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与郭有恩于2004年3月25日订立的《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校场开割橡胶树承包经营合同书》及2013年4月27日订立的《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勤工俭学橡胶种植场承包合同补充协议》;2、驳回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41元,由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负担3941元,郭有恩负担100元。原审判决宣判后,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郭有恩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第二项,改判郭有恩补缴拖欠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的承包费187049.73元;2、改判郭有恩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对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不公平。双方签订的《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校场开割橡胶树承包经营合同书》第十三条第八款明确约定郭有恩的橡胶产品必须全部上交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统一销售,郭有恩不得擅自处置或加工胶乳或胶园凝胶、橡胶树,否则以偷卖产品和胶树论处,由此造成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损失的,全额由郭有恩赔偿,且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有权终止郭有恩承包经营权,收回岗位。郭有恩在2006年至2014年间均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上交全部乳胶,且2014年一斤胶都未上交,将应属于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的财产全部占为己有。郭有恩未按照约定上交乳胶的事实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已经查明,并且明确郭有恩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用,但一审判决仅仅以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提供的所有承包费用计算表均系单方制作不能客观证实郭有恩欠缴承包费,因此驳回了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要求赔偿承包费损失的诉请,此项判决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在收到一审判决后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委托了西双版纳广信资产评估公司对郭有恩承包的橡胶树的产量及价值进行评估,得出的结论为该橡胶树处于丰产期,每株年平均干胶产量为6千克,割胶2014年干胶收购平均市场价10元/千克计算,郭有恩承包的605株橡胶2014年的干胶收入为36300元,此评估结论计算出的产值与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一审时计算的十分接近,且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主张的还低于此评估价值。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所主张的承包费计算是按照基地全部承包户完成的割胶量的平均数,结合当年的干胶收购平均市场价计算得出的。郭有恩所承包管理的橡胶树无论品系、种植年限、生长环境等均与基地其他橡胶树是一样的,据此计算得出的计算数据是客观真实的。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基地的橡胶树自2006年至今正处于盛产期,且橡胶树自开割起每年产胶是自然规律,郭有恩每年都在正常割胶,其不向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上交乳胶明显侵害了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的权益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对郭有恩而言明显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一审判决以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提供的所有承包费用计算表均系单方制作不能客观证实郭有恩欠缴承包费为由驳回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要求赔偿承包费损失的诉请,是错误的,也是不公平的。郭有恩上诉请求:1、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4)景民一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驳回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的起诉。2、案件一、二审费用由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承担。郭有恩上诉理由:1、一审法院超越管辖权受理并审理本案,违反法律规定。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在一审提交的证据8“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校场开割橡胶树承包经营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二条3项规定:“为充分调动职工橡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把校场开割胶树承包给现有职工户经营”。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在一审提交的证据2“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校场开割橡胶树承包经营合同书”第十五条3项规定:“承包合同以职工家庭户为单位签订”;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合同争议时按如下顺序解决: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两个证据表明,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从一开始就认为,郭有恩与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应该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在争议发生后,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没有先申请劳动仲裁,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其本身就违背了“承包合同”的约定。一审法院在立案时居然没有发现存在管辖问题,错误地当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来立案。郭有恩收到诉状后答辩,明确指出该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应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来受理,望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的起诉。但一审置之不理,仍然执意开庭。在庭上,郭有恩再次重申上述意见,合议庭仍然不当一回事,不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直接把郭有恩的主张排除在外,一直按照“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来审理并进行判决。一审的做法违反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2、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还存在下列错误做法。(l)、郭有恩在一审认为所谓的“承包合同”,实为“工作包干合同”,其内容体现的是合同双方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发生争议后应该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于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的起诉,法院应该裁定驳回,并不是解除“承包合同”。(2)、一审不是裁定驳回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的起诉,让其先去申请劳动仲裁,而是反过来让郭有恩去申请劳动仲裁。郭有恩认为是否申请劳动仲裁,也要等一审审理结果出来后再考虑。一审就以此认定郭有恩主张劳动关系的辩解没有证据,将案件当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来审理并判决,以此掩盖超越管辖权审案的错误做法。(3)、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与郭有恩在一审提交的证据足以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一审为了把案件做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对证据中表明劳动关系的部分却视而不见,置之不理,然后带倾向性的选择有关部分内容来做定案依据。这样审案是在尊重事实,尊重证据吗?能够保证案件审理合法、公正、公平吗?(4)、一个在立案阶段本应发现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超越管辖权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是一个法律关系比较清楚的劳动纠纷案,一审从一开始就不应该立案,即使立了,也应该裁定驳回。而结果是一审从立案到判决拖了一年多时间,还居然把案件当做复杂疑难的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综上所述,此案名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实为“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舍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明显超越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超越管辖权审理此案,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二审中答辩称,1、一审从立案、审理、判决均符合法律规定,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无上、下级隶属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动纠纷。2、要求终止合同是基于对合同的尊重及对国家财产的保护,郭有恩长期拖欠、拒交承包费,煽动其他人拒绝履行合同,且郭有恩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合同。3、双方是否有劳动关系,由哪方主张,法律并未限制,郭有恩主张有劳动关系,应由郭有恩主张诉求。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平等关系。郭有恩二审中答辩称,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上诉理由不符合事实,认为是承包合同关系,对有关能够表明的内容视而不见,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是对哪一部分人发包,在一审的一些材料中说的很清楚,郭有恩不认可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的上诉事实和理由。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二审中提交的评估报告程序不合法,是根据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出具的资料来评估,没有到实地现场考察,没有考虑郭有恩,评估报告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郭有恩对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的上诉事实和理由均不认可,从一审答辩开始郭有恩就认为是劳动争议纠纷案,工人从招来就没有签过劳动合同,但是抹杀不了劳动关系。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对一审确认的事实无意见。郭有恩对一审确认的事实无意见,但应补充《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校场开割橡胶树承包经营合同书》第十四条及《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校场开割橡胶树承包经营实施办法》第二条。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资产评估报告》1份。欲证实郭有恩承包的605株橡胶树2014年度干胶收入为36300元。经质证,郭有恩对《资产评估报告》不认可,认为程序不合法,不具有客观性,与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主张的以前的损失没有关联性。2014年发生争议没有签合同,双方不受合同约束,评估是没有用的,而且评估是根据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提供的资料,没有实地勘查。本院认为,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系单方提供资料,郭有恩不认可,鉴定人未实地勘查,本院对《资产评估报告》不予采信。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2006年-2012年2队年终结算表复印件7份(2006年、2007年、2009年、2010年与原件核对一致)、2013年-2014年2队干胶产量及月平均产量表2份。欲证实郭有恩没有完成的产量及拖欠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的承包费。2013年的任务都完成了,没有拖欠费用,2014年没有交回一斤干胶。经质证,郭有恩认可2006年、2007年、2010年年终结算表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内容,是欠产不欠交。不认可2009年年终结算表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2013年任务是完成了,但表格真实性不能确认,没有签字。2014年产量表不认可,是学校单方面制作的,没有取得工人同意,之前也没有签过承包协议。其余表格的真实性不认可。本院认为,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提交的年终结算表不足以证明郭有恩欠交的承包费。2014年2队干胶产量及月平均产量表系单方制作,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1、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是否违反法律规定;2、郭有恩是否补缴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承包费及补缴多少。本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一审法院依据《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校场开割橡胶树承包经营合同书》及《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勤工俭学橡胶种植场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受理本案有法律和事实根据,《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勤工俭学橡胶种植场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协议纠纷处理方式,即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协议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且郭有恩辩称与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有劳动关系,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关于郭有恩是否补缴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承包费及补缴多少的问题。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客观证实郭有恩欠缴的承包费,一审驳回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要求郭有恩补缴拖欠的承包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及郭有恩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4041元,由上诉人景洪市教师进修学校负担2020.5元、郭有恩负担2020.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树华审判员  吕 勇审判员  玉 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慧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