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执字第003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邓永全与顾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永全,顾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乐执字第00308-1号申请执行人邓永全。被执行人顾志平,1968年9月14日。邓永全与顾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张乐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顾志平尚结欠邓永全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5000元,现在双方一致同意,顾志平于2015年6月30日支付5000元、于2015年7月30日支付5000元、于2015年8月30日支付5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支付5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支付5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支付5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支付5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剩余30000元;二、如果顾志平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则邓永全可按总额65000元,扣除已履行的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债务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4元,由邓永全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顾志平于2015年8月14日死亡,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为施亚芬(女,1968年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顾裕婷(女,1990年4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顾二苟(男,1935年1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王翠英(女,1936年3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顾志平与施亚芬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女顾裕婷,顾二苟和王翠英系顾志平的父母。上述四人在顾志平死亡后,因顾志平生前所欠的债务涉及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施亚芬在本院调查过程中自认在顾志平死亡后收到了死亡赔偿金并继承了顾志平的财产,但所有赔偿金及财产均已用于归还顾志平生前欠款。申请执行人邓永全与施亚芬曾达成协议,以自家的1套滚轮架、1台格力空调折抵给邓永全,但邓永全因故未取得。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户口注销证明、人口普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死亡,其妻子虽自认继承了其生前财产,但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生前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乐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平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