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7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与滁州华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滁州华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702-1号原告: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古胜小区*幢西首数第二间门面房。经营者:杨礼平,该超市业主。委托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华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宋永钢,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与被告滁州华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石有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