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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昆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摆玉福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昆仑电气有限公司,摆玉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45号原告:新疆昆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区54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庆,新疆昆仑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敏燕,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摆玉福,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乐清六巷1队**号。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昆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摆玉福劳动争议一案,当事人均不服乌高(新)劳裁(2015)第847号仲裁裁决书,先后诉至本院。因原告新疆昆仑电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需与被告摆玉福的诉讼请求一并处理,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昆仑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昆仑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新疆昆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新疆昆仑电气有限公司5元。审判员  孙津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桑 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