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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菏泽春辉化工有限公司与菏泽鹏翔文具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春辉化工有限公司,菏泽鹏翔文具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047号原告:菏泽春辉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文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平,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鹏翔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敏娴,经理。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代表人:徐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春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鹏翔文具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春辉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春辉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春辉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菏泽春辉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宝进审 判 员  卢康萍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