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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穆召生与蒋峰林、焦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召生,蒋峰林、焦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1097号原告穆召生。被告蒋峰林、焦剑。原告穆召生被告蒋峰林、焦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穆召生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召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召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穆召生承担。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