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穆召生与蒋峰林、焦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召生,蒋峰林、焦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1097号原告穆召生。被告蒋峰林、焦剑。原告穆召生被告蒋峰林、焦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穆召生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召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召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穆召生承担。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