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6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爱国与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健,陈爱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6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国。委托代理人徐志育,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健因与被上诉人陈爱国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辛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健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86元,减半收取为3693元,由上诉人王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雪蓉审 判 长 周 军代理审判员 沈维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