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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6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爱国与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健,陈爱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6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国。委托代理人徐志育,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健因与被上诉人陈爱国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辛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健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86元,减半收取为3693元,由上诉人王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雪蓉审 判 长  周 军代理审判员  沈维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