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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何彬旎与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彬旎,何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第1549号原告:何彬旎,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何建华,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彬旎与被告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彬旎未能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耀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