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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北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启诉被告杨凯合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启,杨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魏北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李文启,男,汉族,1992年6月14日出生,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张晓红,女,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系原告之母。被告:杨凯,男,汉族,1989年8月16日出生,住许昌市。原告李文启因与被告杨凯合伙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启的委托代理人张晓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启诉称: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和旭是朋友关系,三人共同出资做装饰装修生意,三人共同做了两年生意,本金和利润都由被告杨凯保管,后来原告因为特殊原因退出。2014年7月11日,经原、被告及案外人和旭共同算账后,原告应得本金及分红共计101000元。因当时被告把资金挪作他用无钱给付原告,就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杨凯偿还原告借款10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凯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李文启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杨凯欠原告李文启本金70000元,欠分红31000元,共计101000元。本院对上述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文启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杨凯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7月11日,被告杨凯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其内容为:“欠条今欠李文启本金柒万圆整,分红叁万壹仟圆整。杨凯2014年7月11日”。被告杨凯出具欠条后,未支付欠款,原告于2015年9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杨凯向原告李文启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被告杨凯未及时还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杨凯支付欠款101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文启欠款本金及分红共计10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被告杨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强人民陪审员  韩俊英人民陪审员  邹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斐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