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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子英与被告韩银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银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3民初212号原告某,女,生于1983年4月5日,住天水市麦积区。被告韩银洲,男,生于1982年5月8日,住址同上。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喜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被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诉称,原告某与被告某于2015年6月10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20日,双方的女儿韩xx出生。双方结婚以后,原告与前夫所生男孩李xx和原被告一起生活。被告不愿容纳原告的孩子,便采用抽打孩子头部、脸部,强迫孩子爆嗮等手段实行家暴,并凌辱、咒骂孩子。被告长期对原告进行殴打,并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2015年10月12日,被告再次殴打原告,致原告就医疗伤,派出所警察介入后,原告便随父亲会娘家居住,至今未回。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及孩子的虐待,已使双方无法在一起生活,故诉诸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男孩李xx由原告抚养,女孩韩xx由被告抚养。被告韩某辩称,不管谁的孩子都应该教育,被告打孩子并无恶意,是教育孩子。被告与原告的关系一直很好。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原告与前夫所生男孩李xx,与双方在一起生活。2015年2月20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韩xx。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冲突。2015年10月12日,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后,原告会娘家居住,至今未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的陈述等均经庭审质证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准予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的标准,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是否有和好可能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故坚决不同意离婚。鉴于被告要求与原告和好的愿望强烈,应当给予双方相互沟通和好,缓和夫妻矛盾的机会。希望夫妻双方珍惜这次机会。特别是被告,应当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出现家庭矛盾,妥善解决,与原告多交流,互相尊重,努力挽救婚姻。原告与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喜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蒲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