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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言亮与赵立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言亮,赵立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0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言亮,男,1951年12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立伟,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上诉人赵言亮因与被上诉人赵立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30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王东军担任审判长,法官宋晖、法官王海宁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言亮一审中起诉称:赵言亮有二子,赵立伟系次子。1998年8月31日在赵言亮主持下二子分家,并于当日立下分家单。分家单写明,赵立伟分得本村北大井西北正瓦房五间、五队场院南新批房基地磉石共两处。当时五队场院南房基地并未存在,分家单中的上述条款只是家人的希望而已,故此将预想的房基地列于其中。由于分家后所希望的五队场院南房基地一直未能批建,该条款内容客观上也一直不存在。故此,赵言亮认为应属无效条款,因此与赵立伟之间产生巨大矛盾至今未解决。所以,现赵言亮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确认分家单中所列“次门立伟分得......五队场院南新批房基地磉石”为无效条款。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赵言亮曾于2008年7月18日将赵立伟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大官庄大街×1号住房归其所有。该案中,赵言亮在起诉书中写明:1998年其与赵立伟立下分家单约定赵立伟分得五队场院南新批房基磉石一处,赵立伟在此建房时赵言亮夫妻补贴15000元;2001年因赵立伟无力建房,经赵言亮、赵立伟协商,赵言亮出资在此房基地磉石上建房,赵言亮为此向亲友举债十余万元。该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赵言亮夫妻与赵立伟兄弟二人所立分家单已明确将五队场院南新批房基地磉石(现坐落于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大官庄大街×2号)分给赵立伟,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建房时赵言亮对赵立伟进行帮助,但不应成为其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理由,该房应属赵立伟所有财产。2008年12月8日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418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赵言亮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2008年7月18日赵言亮提起诉讼时,在起诉书中其已明确表明分家单约定赵立伟分得五队场院南新批房基地磉石一处,后在此建房时赵言亮为此举债,又因赵立伟不偿还债务发生纠纷。现赵言亮又称当时五队场院南新批房基地并未存在,分家单上述条款仅是家人希望而已,故将预想的房基地列在其中。赵言亮前后自述自相矛盾。一审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4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书中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分家单具有法律效力,且确认在涉诉五队场院南新批房基地磉石上所建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大官庄大街×2号房屋归赵立伟所有,并判决驳回赵言亮确权的诉讼请求。现赵言亮又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分家单中赵立伟分得五队场院南新批房基地磉石的条款无效,该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一审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4185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结果,已经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言亮的起诉。赵言亮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判定确认1998年与赵立伟所立分家单中有关“次门立伟分得......五队场院南新批房基地磉石”的约定无效。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分家单约定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不存在的事实属虚拟的事实,将不存在的事实拿来作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其本身即为无效。2.针对2008年12月8日平谷区法院作出的(2008)平民初字第4185号民事判决,赵言亮一直向各级法院申诉,阐明该判决对虚拟的事实进行确定的错误性,而且依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赵言亮有权申请撤销错误的判决,更何况本案与之并不发生重合,案由不同,起诉的事实及理由不重叠,平谷区法院也有义务对自己所作出的判决进行审查。故一审法院作出驳回裁定错误。3.赵言亮在申诉中平谷区法院接待人员也认为有错误,并劝慰赵言亮重新起诉,同为平谷区法院法官所说的观点都代表平谷区法院,却做出相反的结果,是完全不负责任的。请求二审依法改判。赵立伟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赵言亮要求依法判决确认分家单中所列”次门立伟分得......五队场院南新批房基地磉石”为无效条款的诉讼请求,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的认定,其再次提出相同的请求,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依法不应支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赵言亮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东军代理审判员  宋 晖代理审判员  王海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原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