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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周智江,卢延福与张士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智江,卢廷福,张士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7号原告:周智江,男,汉族,1972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卢廷福,男,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士兵,男,汉族,1969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周智江、卢廷福诉被告张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周智江、卢廷福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智江、卢廷福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智江、卢廷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智江、卢廷福负担。审判员  雷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