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5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蒋锋与杨洁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锋,杨洁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5420号原告:蒋锋。被告:杨洁漪。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锋与被告杨洁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蒋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