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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65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汪葵玲与孙昀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葵玲,孙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6572号之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6572-1号申请执行人汪葵玲,女,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孙昀,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汪葵玲与被告孙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568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孙昀应给付原告汪葵玲欠款人民币3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判决生效后,被告孙昀未自觉履行,权利人汪葵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依财产调查反馈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昀名下闵行区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黄浦区打浦路XXX弄XXX号XXX室两处房产,并对其名下上海品纱婚纱制衣公司股权予以冻结公示,但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5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郝颖审判员夏一鸣审判员张存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徐炜审判长 郝 颖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