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胡某与上海闵行区水务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上海闵行区水务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027号原告胡某,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李善树(系原告丈夫),男,住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新卯。被告上海闵行区水务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吉玉萍。委托代理人谈立华,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某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水务局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何刚代理审判员 金渊人民陪审员 樊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