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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胡某与上海闵行区水务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上海闵行区水务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027号原告胡某,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李善树(系原告丈夫),男,住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新卯。被告上海闵行区水务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吉玉萍。委托代理人谈立华,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某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水务局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何刚代理审判员  金渊人民陪审员  樊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