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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原告漯河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诉被告徐雪静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徐雪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41号原告漯河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委托代理人春建军,该中心办公室主任。被告徐雪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诉被告徐雪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自愿撤回对被告徐雪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徐雪静的起诉。本诉诉讼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漯河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自愿承担。审判员  陈质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