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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琦瑶、陈琦玥与陈杰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琦瑶,陈琦玥,陈杰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346号原告陈琦瑶。原告陈琦玥。法定代理人李亚楠,系两原告之母。被告陈杰。原告陈琦瑶、陈琦玥诉被告陈杰抚养纠纷一案,2016年2月4日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已送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李亚楠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李亚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松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