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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843号原告曾某某,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杨某某,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曾某某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尚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小琳速录员  陈碰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