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309号原告武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贾慧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