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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高伯和与贵州永兴风能制动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伯和,贵州永兴风能制动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681号原告高伯和。被告贵州永兴风能制动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贵州新安航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内)。法定代表人丁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伯和与被告贵州永兴风能制动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伯和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