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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3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杨林与李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874号原告杨林,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永州市。委托代理人田小勇,湖南本义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清,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岳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诉被告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撤回对被告李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杨林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史 毅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