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苏州市诚意纺织有限公司、钮发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苏州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钮某某,吴某某,吴江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91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负责人钱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苏州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钮某某。被执行人钮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被告苏州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钮某某、吴某某、吴江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0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苏州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5年4月2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276597.59元;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计算罚息,并对此期间内的罚息按约定计收复利);被告苏州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律师费损失114749元。被告钮某某、吴某某、吴江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若被告苏州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及给付诉讼费用55100元),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吴江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缴纳的50万元保证金及其孳息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495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5100元,由被告苏州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钮某某、吴某某、吴江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322797元,执行费54014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苏州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钮某某、吴某某、吴江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在多个执行案件中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中,债权人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苏州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苏州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苏州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0日向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50万元,到期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2015年11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苏州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苏州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钮某某、吴某某、吴江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区房产管理处、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吴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钮某某、吴某某、吴江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也未提供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上述事实,有(2015)吴江商破字第0016号民事裁定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执行阶段,债权人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苏州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苏州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裁定予以受理。因被执行人苏州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已进入破产程序清理,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作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可向本院破产合议庭申报债权。本案被执行人苏州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钮某某、吴某某、吴江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或中止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078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