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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胡某诉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闫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胡某某,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闫霜,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