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军明、郎爱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明,郎爱平又名“尕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军明。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6日被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被告人郎爱平又名“尕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军明、郎爱平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7日开庭后,转为普通程序于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正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军明、郎爱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陈军明、郎爱平伙同某某(在逃)、刘某某某(在逃)驾驶陈军明女朋友的黑色轿车甘JN85**号,自甘肃省岷县途径兰州至平川区实施盗窃。四人趁商铺无人看管之际,撬门扭锁,盗窃平川区二建家属院门口郭某经营的郭某超市盗窃价值5000余元香烟及现金2200余元。盗窃平川区武装部附近何某某经营的多多超市盗窃价值8520元的香烟及现金1700余元。盗窃平川区煤校旁于某某经营的金新烟酒超市盗窃价值4490元的香烟及价值2700元收银机一台(内装现金约1500元)。案发后,四人逃至白银市靖远县,因甘JN85**号车有重大嫌疑,被公安人员搜查,四人逃离,公安人员从该车内查获香烟70条27盒,现金179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郭某香烟43条,散装香烟27盒,现金647.5元,香烟价值5000余元;发还被害人何某某香烟16条,总价值6040元,发还现金647.5元;发还被害人于某某香烟11条,总价值4000余元,发还现金500元。201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军明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的男子(在逃)在甘肃省岷县岷阳镇的金田花园、城建局家属院、东港新城、陇南市宕昌县哈达铺等地盗窃电动车6辆、1辆脚踏摩托车。案发后,公安人员在张旭东家中查获其中5辆电动车、一辆踏板摩托车。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电动车、摩托车价值总计15124元。2015年5月6日,被告人陈军明到岷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郎爱平在岷县岷阳镇被捉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军明、郎爱平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盗窃罪,均依法应惩处。鉴于被告人陈军明具有累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和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军明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郎爱平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和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郎爱平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军明、郎爱平在开庭审理时未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陈军明、郎爱平的供述,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郭某、何某某、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岳某、冯某某、索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常某某、安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查、提取照片,卷烟价格目录表,扣押及发还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明细表,领条,《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军明、郎爱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军明、郎爱平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军明、郎爱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军明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郎爱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陈军明、郎爱平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军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被告人郎爱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 敏代理审判员 张燕丽人民陪审员 郝东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高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