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杨学琴与杨勃、韩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琴,杨勃,韩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2222号申请执行人杨学琴。被执行人杨勃。被执行人韩福玲。申请执行人杨学琴与被执行人杨勃、韩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学琴与被执行人杨勃、韩福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前付清全部欠款,逾期不能履行,则同意本院处理二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金海岸公寓1号楼1105。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大琨审判员 朱 钢审判员 闻 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爱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