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1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郭继军与喻葵、周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继军,喻葵,周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18号原告:郭继军。被告:喻葵。被告:周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继军诉被告喻葵、被告周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继军于2016年1月26日以已与被告喻葵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继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继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继军负担。审判员 赵 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