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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赵勇与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710号原告赵勇。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静。原告赵勇与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望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勇自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勇负担。审 判 长  马志敏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