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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苏州苏新服装有限公司与余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苏新服装有限公司,余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苏州苏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陈连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利中,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苏新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苏新服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苏新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州苏新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娴静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雪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