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赵臣敬与张治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臣敬,张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237号申请执行人赵臣敬,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治国,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赵臣敬与张治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臣敬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执字第01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