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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赵臣敬与张治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臣敬,张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237号申请执行人赵臣敬,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治国,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赵臣敬与张治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臣敬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执字第01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