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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21-04-21

案件名称

张宗奇、赵嵩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宗奇;赵嵩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宗奇,男,汉族,1943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嵩偃,曾用名赵松岩,男,汉族,1979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再审申请人张宗奇与被申请人赵嵩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洛民终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宗奇申请再审称:1、2012年6月,被申请人父亲当时找我让我去工地领工,工程赚钱就利润五五分成,我再干的包件活再另算工资。如果工程不赚钱,就按天算工资。2、算账时只算了计件工资,领工报酬利润五五分成没给我。该工程盈利26000元,如果是按利润分成,应该给我支付13000元。即使不分利润,干活80天也应该给我按天算工资,工资每天245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在申请再审期间,张宗奇申请证人董某出庭作证。董某主要证明当时在内蒙古干活时是张宗奇领着干的,与其在2014年7月10日二审中的证言一致。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张宗奇与赵嵩偃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张宗奇为赵嵩偃提供劳务,赵嵩偃支付张宗奇报酬。赵嵩偃于2012年9月5日给张宗奇出具的欠条一张载明下欠张宗奇劳务费8300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原审依法予以认定。张宗奇称其给赵嵩偃领工,双方约定利润五五分成,但赵嵩偃对此不予认可,张宗奇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利润五五分成的约定,故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现有证据,申请人张宗奇申请再审的依据不足,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宗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任昉皓审 判 员 王少林代审判员 刘 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英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