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4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新乐市国土局与强增田国土行政非诉一案准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乐市国土资源局,强增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史更须,局长。被执行人强增田,男,1970年7月8日生,汉族,新乐市邯邰村人,身份证号:132329197007080835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新国土资邯罚字(20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新国土资邯罚字(20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新国土资邯罚字(20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增奇代审 判员 刘 琦人民陪审员 张进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