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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20-07-09

案件名称

李赛克玻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奥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赛克玻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邯郸市奥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948号原告李赛克玻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MarkusBernhuber,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艳,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奥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本院受理原告李赛克玻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奥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邯郸市奥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河北省邯郸县,故申请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初步审查,本院认为,双方于2014年7月18日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第13条约定“在协议履行期间若有争议问题出现及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则交由供方所在地的青浦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鉴于双方明确约定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邯郸市奥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