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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辽宁紫竹桩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卓诚基业岩土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紫竹桩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卓诚基业岩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1055号原告:辽宁紫竹桩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陈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忠山,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俊玲,公司职员。被告:北京卓诚基业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吴阳文,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紫竹桩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卓诚基业岩土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紫竹桩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共识为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紫竹桩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紫竹桩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71元,减半收取5635.50元,由原告辽宁紫竹桩基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 李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玉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