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艳梅诉路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梅,路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孙艳梅,女,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路宝,男,汉族,1988年9月22日出生。原告孙艳梅诉被告路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艳梅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路宝下落不明,且路宝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孙艳梅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