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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艳梅诉路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梅,路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孙艳梅,女,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路宝,男,汉族,1988年9月22日出生。原告孙艳梅诉被告路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艳梅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路宝下落不明,且路宝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孙艳梅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