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潘某某、贾某某与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贾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345号原告:潘某某,男。原告:贾某某,女。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正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男。被告:杨某某,女。(与李某甲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乙,男。(系李某甲、杨某某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贾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送达较困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爱群代理审判员 朱亚惠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亚军附:(2016)皖1204民初345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