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执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李光宇与杨俊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宇,杨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1787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宇,男,1987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俊林。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李光宇申请杨俊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杨俊林应支付申请人李光宇案款4400.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林执字第1787号案件的执行。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增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朝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