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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李光宇与杨俊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宇,杨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1787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宇,男,1987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俊林。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李光宇申请杨俊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杨俊林应支付申请人李光宇案款4400.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林执字第1787号案件的执行。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增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朝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