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广西捷驰重工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杰云,李爱玲,杨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88-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陈甘莱,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法定代表人杨杰云。被执行人广西飞捷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安县华侨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杨杰云。被执行人广西捷驰重工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安县。法定代表人陈春红。被执行人杨杰云。被执行人李爱玲,女。被执行人杨莹,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以(2014)青诉前保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隆安县华侨经济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桂房权证隆字第××,查封期限从2014年2月28日至2016年2月28日)、位于广西隆安县华侨经济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桂房权证隆字第××,查封期限从2014年2月28日至2016年2月28日)、位于广西隆安县华侨管理区的土地使用权【隆安国用(2013)第080号,查封期限从2014年2月28日至2016年2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捷驰重工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广西隆安县华侨管理区的土地使用权【隆安国用(2013)第082号,查封期限从2014年2月28日至2016年2月28日】,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西隆安县华侨经济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桂房权证隆字第××);二、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西隆安县华侨经济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桂房权证隆字第××);三、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广西飞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西隆安县华侨管理区的土地使用权【隆安国用(2013)第080号】。四、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广西捷驰重工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广西隆安县华侨管理区的土地使用权【隆安国用(2013)第082号】。续行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沙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飞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