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5执复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邱梅、邱竹等与石朝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梅,邱竹,李平,石朝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执复6号申请复议人邱梅,女,198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申请复议人邱竹,女,198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平,男,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县。被执行人石朝芬,女,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申请复议人邱梅、邱竹不服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异字第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执行裁定。2016年1月29日,邱梅、邱竹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其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邱梅、邱竹撤回复议申请的行为属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邱梅、邱竹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世军代理审判员  周 绪代理审判员  王泽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颖 来源:百度搜索“”